【20250616 每日一税】
为什么几乎没有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407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5年06月15日,有同学咨询:为什么实务中从未见过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现就该话题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5年年6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令》)(已链接,点击可查阅),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10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其实,这不是新规定,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也有类似的规定。
可是,实务中,几乎没有见过以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案例。为什么呢?
可能除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缺乏操作规程不予办理登记外,更重要的是以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以及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所取得的收益税负高企有关。
坦率地讲,目前,以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以及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所取得的收益以何种税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基层税务机关很可能会参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经营收入,而是单独列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句话总结:个体工商户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其税务处理遵循“穿透原则”,按收益实质而非投资主体形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转让收入”被明确列入经营所得范围,税务机关根据此条款,认为股权转让收益应计入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相对于自然人直接持股而言,以个体工商户持股税负高,让人望而却步。
案例01:个体户李某同时经营五金店(个体工商户)并持有A科技公司30%股权。2024年A公司宣告分红100万元,李某通过个体户账户分得30万元。税务处理如下:
1.该30万元不并入五金店年度经营收入;
2.李某需单独申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30万×20%=6万元;
3.若李某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税负相同但流程更简。通过个体工商户持股增加了账户过渡环节,却未带来税收节省。
提醒:
1.个体工商户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以个体工商户持股被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经营收入,而是单独列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02:张某通过江苏某个体户转让股权取得收入800万元,股权原值2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认定该收益属经营所得,按35%税率征税:
应纳税额 = (800-200) × 35%-6.55 = 203.45万元。
税负率33.9%,远高于20%税率下的税负120万元。
综上所述,投资者与其以个体工商户投资企业,不如以自然人直接投资或者有限公司持股更为方便,税负更低,风险更小。也许,这才是大家不选择以个体工商户投资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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